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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SIQ Revised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Food Hygienic Supervision at Entry/Exit Ports

质检总局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暂无英文)

Date:2016-01-04

 

 AQSIQ Made Decision on Revis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Food Hygienic Supervision at Entry/Exit Ports

AQSIQ Decree No. 174

 

The decision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n rev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Food Hygienic Supervision at Entry/Exit Ports as was examined and approved at its ministerial meeting on November 6, 2015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be implemented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The Minister     

November 25, 2015 

 

 

17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1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1125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将正文中的“出入境口岸”统一修改为“国境口岸”。

四、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

五、将第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见附件1)”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六、删去第九条中的“(四)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七、将第十条第四款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修改为“《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九、删去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见附件3)”。

十一、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每月监督1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于1次”。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每月监督2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于1次”。

将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每月监督4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在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后增加:“(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

十二、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见附件4)”。

十三、在第三十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中的“未获得《健康证明书》”修改为“未取得健康证明”。

十四、在第三十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未获得《健康证明书》”修改为“未取得健康证明”。

此外,对《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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