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业部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葡萄果实,学名:Vitis vinifera Linn,以下简称葡萄。英文名:Table grape。
三、允许的产地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Victoria)和新南威尔士州(New South Wales)。
四、批准的果园和冷处理设施
葡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须经澳大利亚农业部(DA)注册,并由中澳双方共同批准。注册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AQSIQ)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2.昆士兰实蝇 Bactrocera tryoni;
3.褐肩果实蝇 Bactrocera neohumeralis;
4.苹淡褐卷蛾 Epiphyas postvittana;
5.单管蓟马属 Haplothrips froggatti;
6.单管蓟马属 Haplothrips victoriensis;
7.拟长尾粉蚧 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8.葡萄根瘤蚜 Daktulosphaira vitifoliae;
9.加州短须螨 Brevipalpus californicus;
10.葡萄叶绣螨 Calepitrimerus vitis;
11.葡萄苦腐病菌 Greeneria uvicola;
12.葡萄藤猝倒病菌 Eutypa lata;
13.阿根廷蚁 Linepithema humile;
14.赤背寡蜘蛛 Latrodectus hasselti;
15. 散大蜗牛 Helix aspersa Müller;
16. 南方三棘果 Emex australis Steinh;
17. 毒莴苣 Lactucaserriola L.;
18. 红蓝甲虫 Dicranolaius bellullus;
19. 白条象甲 Perperus lateralis;
20. 庭院象甲 Phlyctinus callosus;
21. 黄斑露尾甲 Carpophilus hemipterus;
22. 欧洲球螋 Forficula auricularia;
23. 灯芯草粉苞苣 Chondrilla juncea。
六、装运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 澳方在出口果园需对中方关注的如下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并采取控制措施。针对葡萄叶绣螨Calepitrimerus vitis、加州短须螨Brebipalpus californicus、(单管蓟马属) H.froggatti、(单管蓟马属) H.victoriensis、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等5种有害生物,从葡萄发芽期至收获期,每两周一次进行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用生物或药剂防治措施。
针对葡萄苦腐病菌Greeneria uvicola,应确保果园没有发生。如监测发现此有害生物,该果园的葡萄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针对葡萄藤猝倒病菌Eutypa lata,应确保果园基本无疫。如在果实上发现此有害生物,该果园的葡萄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针对葡萄根瘤蚜Daktulosphaira vitifoliae,须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4号(ISPM No 4)以及《澳大利亚国家蚜虫管理计划》在Sunraysia地区的Mildura和Robinvale产区进行监测与管理,以保证上述地区为葡萄根瘤蚜的非疫区。对产自Mildura和Robinvale产区以外的葡萄,需采取田间系统控制措施,并在葡萄包装箱中使用SO2保鲜膜。
针对苹淡褐卷蛾(LBAM),须从葡萄发芽期至收获期,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每两周检查一次。视觉检查时,每个种植区域的数量超出阈值时应采取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注册果园的每个种植区域应至少放置一个诱捕器,从座果期至收获期,如任何一个诱捕器中的成虫数量超出规定标准,该果园的葡萄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针对地中海实蝇Geratitis capitata、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褐肩果实蝇Bactrocera neohumeralis,必须按照双方商定的措施进行监测和实施冷处理。
3. 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4. 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该技术人员须通过澳方培训。
(二)包装要求。
1. 输往中国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澳方监管下进行。包装应在DA批准的包装厂进行,包装用的包装厂房和制冷设施应保证卫生,并可筛选、分级、储藏葡萄。在包装厂内,葡萄须经剔除、挑检、分级等工序,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2.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纱网覆盖或用内衬无孔塑料袋全封闭包装果实以防害虫进入。来自Mildura和Robinvale地区之外收获的葡萄,包装箱中应铺垫SO2保鲜膜。
3. 注册的种植者和包装厂主应参加中国关注有害生物的培训,并开展针对果实分级和包装人员实施培训。
4. 包装厂主在果实分级和包装中,应保持包装厂清洁卫生,保证出口中国葡萄与澳方国内市场销售葡萄、出口其他国家的葡萄及任何其他水果不在一起混合、装卸,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储藏和运输环节的有害生物再污染,防止有害生物混入包装。包装厂主将对分级和预冷后的果实进行最后检查,然后封口、储藏包装箱。
5. 每一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国家、产地(州、市或县),用英文标注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托盘货物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航空货物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6. 包装好的葡萄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在葡萄装入集装箱前,应检查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三)冷处理要求。
在澳方监管下,针对地中海实蝇、昆士兰实蝇、褐肩果实蝇,须对出口葡萄进行出口前或者运输途中冷处理。冷处理指标为:果实中心温度1℃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
(四)出口前检查。
出口前检查分为澳方检查和中方预检。
1. 澳方检查。澳方应对每批输往中国的葡萄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并视情况暂停果园、包装厂,直至查明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2. 中方预检。中方可视情况派预检人员赴澳,按照《进口澳大利亚葡萄预检工作规范》对拟出口的葡萄实施预检。预检合格的,中澳双方检验检疫人员联合签发预检证书。在葡萄出口时,澳方须对每批葡萄出具一份植物检疫证书。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 对于实施预检的,预检证书中应记录所检批次葡萄情况。预检证书样本见附件1。
2. 澳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grap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able Grapes from Australia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pests of quarantine concern to China.”(该批葡萄符合《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样本见附件2。
3. 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集装箱号码等。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七、进境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经预检的货物,应附预检证书复印件和植物检疫证书。
2. 核查进境葡萄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如在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报检时还需提供由中澳双方检验检疫官员共同背书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和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如在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报检时还需提供由船运公司下载的集装箱冷处理记录,以及由澳方检疫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
(二)运输途中冷处理核查。
1. 经冷处理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对以运输途中冷处理方式的冷处理结果进行核查:
(1)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任何一个果温探针温度记录均应符合证书注明处理温度技术指标,否则冷处理无效。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件3要求。
(3)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见附件4)。任何果温探针校正值不应超过0℃±0.3℃。温度记录的校正检查应在对冷处理温度记录核查后,初步判定符合冷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2. 冷处理无效判定:
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第1点情况之一的,则判定为冷处理无效。
(三)检验检疫。
1. 对于在澳实施预检的货物,核查货证相符,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允许入境。
2. 对于未在澳预检的货物,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葡萄实施检验检疫。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有关证书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要求,则该批葡萄不准入境。
(二)如冷处理结果无效,则该批葡萄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运、销毁等处理措施。
(三)如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则该批葡萄不准入境。
(四)如发现有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生产的葡萄,则该批葡萄不准入境。
(五)如发现第五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中方将立即向澳方通报,视情况暂停从相关果园、包装厂进口,或者暂停进口澳大利亚葡萄。澳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对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六)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葡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中方将及时向澳方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有关检验检疫措施。
(七)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回顾性审查
(一)根据澳大利亚葡萄果园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检验检疫情况,质检总局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澳方协商,调整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二)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中方将定期对《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可对《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附: 1.预检证书样本
2.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3.运输途中冷处理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
4.果温探针校正检查方法